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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01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7/12 10:09:00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

马廷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民生建设项目与湿地保护区、海洋红线之间矛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1997年12月,丹东鸭绿江口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经国务院批准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保护区各项管理工作保持了较高水平,实现了保护区生态环境质量始终保持优良状况。保护区良好的环境质量保护了我市沿海的生物多样性,促进了沿海地区生态系统的稳定,同时也造就了我市渔业资源的丰富和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市东港市及所辖沿海乡镇、岛屿村的发展是保护区良好生态环境的直接受益者。

  一、关于调整丹东鸭绿江口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问题

  2013年12月2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国函〔2013〕129号),第六条明确规定:保护区调整限定为三条理由。一是自然条件变化导致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发生重大改变;二是在批准建立之前区内存在建制镇或城市主城区等人口密集区,且不具备保护价值;三是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国家重大工程包括国务院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列入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且近期将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第八条第三款还明确规定:除国防重大建设工程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因重大工程建设调整后,原则上不得再次调整。2012年,保护区因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战略实施以及丹东港、海洋红港建设已进行了范围和功能区调整。按照国务院印发的《规定》要求,目前仅因大鹿岛村等民生项目再次进行保护区范围或功能区调整的理由不符合文件规定。

  二、关于生态红线划定及调整的问题

  2017年1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共同组织编制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对生态红线划定工作进行了专门部署和技术指导。市委、市政府认真落实两办精神,组织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技术指南要求,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划定我市生态保护红线。目前我市陆地生态红线划定工作由市环保部门牵头正按计划积极推进。海洋生态红线由市海洋部门牵头正按程序进行适度调整。省海洋部门在调整海洋生态红线区边界时,全面梳理红线制度实施前取得合法手续的已建、在建和拟建涉及民生的陆岛交通码头、国防建设项目、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建设项目;在调整后我省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不减少、指标不突破的前提下,为我市大鹿岛等涉及陆岛交通码头等民生需求留有一定空间。截至目前,国家尚未出台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办法,涉及红线内项目审批管控原则无法确定。待有关规定出台后,我市将依法依规制定生态红线管控办法。在牢固树立底线意识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沿海乡镇和岛屿村民生保障与发展实际,用新发展理念,千方百计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加快特色乡镇和美丽乡村建设。

  三、关于自然保护区内项目建设管理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位于保护区实验区内的大鹿岛村,如涉及民生改善项目如符合上述规定,建设单位可依法向省环保厅报请涉及保护区项目生态影响专题报告审查,通过后可正常履行环境保护相关审批程序后开工建设。

  今后,市委、市政府将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高度关注处于生态红线内以及自然保护区内群众的民生发展问题,认真研究并用好国家制定的生态补偿制度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加大对生态红线内及各级自然保护区内群众的生态补偿和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使其因经济发展让位与生态环境保护功能而减少的收入得到应有的补偿,也使生态红线内及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与党中央确定的精准扶贫,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共同协调发展。此外,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对生态红线以及自然保护区内涉及民生保障和改善的问题,要在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的前提下,积极与上级部门沟通协调,争取上级部门的大力支持,依法依规协助地方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市委、市政府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底线,对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造成生态破坏的部门、地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严格实行责任追究,确保将国家生态安全格局、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的构建和筑牢工作抓实抓好。

  感谢您对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丹东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