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政办发〔2015〕72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丹东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9日

丹东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丹东市行政区域范围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丹东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丹东行政区域内零售点布局实行按需设置,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四)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物品的;

  (五)利用自动售货机(柜)经营的;

  (六)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的;

  (七)幼儿园、中小学校内及中小学校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

  (八)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九)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十)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

  (十一)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能够实现商品展卖功能的经营场所的;

  (十二)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十三)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七条 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县级以上公路沿线农村聚居区、村(居)委会便民服务中心所在地等农村聚居区的零售点设置标准为100人/个,每增加100人增加一个零售点。零售点布局已满足消费需求的不予新设。

  除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县级以上公路沿线农村聚居区、村(居)委会便民服务中心所在地等农村聚居区和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以外的农村区域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八条 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大型集贸市场,按照300户以上的独立摊位,最多设置10个零售点;300户以下综合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最多设置5个零售点的标准设置。零售点布局已满足消费需求的不予新设。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丹东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丹东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丹政办发〔2014〕11号)同时废止。

发布时间:2015/10/23 9:51:00 来源: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