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政办发〔2015〕42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水生生物放生活动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水生生物放生活动(以下简称放生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辽宁省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我市放生活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科学养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自然水域生态安全,防止外来物种侵袭,整治假借宗教名义的放生活动,维护边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合理计划。放生活动应符合我市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规划,做到科学合理。

  严格把关、确保质量。放生活动所投放水生生物应符合相关质量要求标准,养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安全。

  形式合法、安全组织。放生活动应符合国家对集会、治安管理、社会团体管理的法律要求,确保放生活动有序安全。

  三、放生活动的物种要求

  放生活动指在我市行政区域自然水域内,采用放流、底播、移植等人工方式向海洋、江河、湖泊、水库等公共水域投放活体水生生物的活动。用于放生的亲体、苗种等水生生物应属本地物种。苗种应属本地物种的原种或者子一代,确需放流其他苗种的,应当通过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禁止使用外来物种、杂交物种、转基因物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放生。

  投放时间及品种应符合《辽宁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相关要求,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放生活动。繁殖保护期内不得投放危害其他水生生物繁殖的品种。用于放生的人工繁殖水生生物物种,应当来自有资质的生产单位。其中,属于经济物种的,应当来自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苗种生产单位;属于珍稀、濒危物种的,应当来自持有《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苗种生产单位。用于放生的水生生物应当依法经检验检疫合格,确保健康无病害、无禁用药物残留。

  四、规范放生活动程序

  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放生活动的,应当提前15日向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放生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接受监督检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放生活动,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不符合条件擅自进行放生活动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放生活动应由放生活动组织者严格按照报告事项开展,不得随意进行更改,确需变更的应重新报告,并服从主管部门现场指挥,保证参与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放生活动有序、安全进行。同时,单位和个人以宗教名义实施放生活动,需要先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依法同意的,应先取得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同意;跨区域的宗教放生活动还应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集会实施放生活动,需要先经公安部门同意的,应先取得公安部门同意。

  五、组织保障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放生活动的管理工作,海洋渔业、民政、宗教、公安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规范群体性放生活动。海洋渔业部门要加强对放生活动的组织和协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放生活动现场治安巡查,做好现场秩序维护和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及拥挤踩踏等重大责任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和边境安全的放流放生活动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维护社会稳定。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应加强宗教放生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大放生知识及相关规定的宣传,加强对宗教团体的指导,正确引导信教群众依法开展放生活动,满足信教群众的需求。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5日

发布时间:2015/7/8 11:04:00 来源: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