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政办发〔2018〕29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丹东市人民政府经济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市人民政府经济顾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丹东市人民政府经济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丹东市人民政府经济顾问(以下简称经济顾问)聘任工作,进一步加强与海内外各界人士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海内外各界人士资源优势,推进丹东经济国际化和现代化进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顾问,是指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重点产业及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经与本人协商同意聘任的、能为我市发展提供高端智力服务的高层次专业人才。

  第三条 经济顾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社会声誉;

  (二)关心支持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愿为我市振兴和发展出谋划策;

  (三)身体状况较好,能够保证履行顾问职责所必需的精力和时间。

  第四条 经济顾问应当是熟悉国际规则惯例,了解国内外经济发展态势,掌握国家和省内外各项政策,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在海内外具有较强影响力的知名人士,主要包括:

  (一)海内外有较大影响的政府机构、商会、行业协会等的主要领导者;

  (二)海内外著名财团、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跨国公司、大企业的董事长或核心决策者;

  (三)海内外具有某学科、领域理论或技术专长的专家、学者,熟悉本专业领域的科技发展动态,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一定管理经验和协调能力的教授、高级工程师;

  (四)海内外具有从事项目、商务、投资工作热情和丰富工作经验,具备广泛的信息来源渠道和客户网络,愿意在我市投资或帮助引进项目、资金的人士;

  (五)海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其他人士。

  第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中、省)直相关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特别是各重点产业集群发展需要和有关行业、部门请求提出推荐市政府经济顾问人选和推荐意见,初审后报送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

  第六条 经济顾问正式聘任前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以市政府名义颁发聘书。

  第七条 聘任经济顾问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必要时可单独审批。经济顾问聘期为3年,经续聘可连任,连任次数不限,续聘经济顾问名单由市商务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经济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到责任追究的;

  (二)不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顾问职责的;

  (三)有严重损害我市利益、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四)本人提出要求解除聘任申请,经市政府同意或者双方协商一致的;

  (五)经济顾问聘任期满后未续聘的;

  (六)其他不符合聘任条件的。

  第九条 经济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向市政府提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介绍海内外经贸、科技发展动态;

  (二)向海内外宣传丹东,推介投资环境,积极帮助开展招商引资和智力引进工作;

  (三)协助丹东进一步拓宽海内外经贸渠道,支持本地企业发展;

  (四)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重要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 经济顾问主要工作方式:

  (一)经济顾问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提出有价值、可操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经济顾问就委托的软课题或认为有必要提出的议题,参与或独立开展调查研究和咨询论证,并提供决策建议或方案;

  (三)经济顾问可采取座谈、书面建议、方案论证等形式提供咨询建议;

  (四)经济顾问可参与包括政策方案的研究制定和项目招商的论证评估等专题咨询以及招商推介等活动。

  第十一条 经济顾问的权利和待遇:

  (一)优先邀请经济顾问参加重大经贸活动和有关经济工作会议,参与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等重要活动;

  (二)经济顾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关地区、部门要认真研究借鉴,及时作出答复;

  (三)及时向经济顾问提供丹东有关经济工作文件、资料,适当安排考察活动;

  (四)为经济顾问在丹东开展经济、学术活动提供方便;

  (五)根据项目或课题约定,获取相应工作经费及薪酬;

  (六)经济顾问及其主要业绩载入地方史志。

  第十二条 市商务局负责经济府顾问的日常联络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经济顾问联络和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定期向经济顾问寄送丹东经济和社会发展资料;

  (二)及时整理经济顾问提供的信息和关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建议,送市领导和有关部门参阅;

  (三)以市政府名义邀请经济顾问来我市开展调研、考察等活动,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接待服务工作;

  (四)重大节庆期间,以市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名义向经济顾问发函(电)慰问;

  (五)请示市领导或协调有关部门定期对经济顾问进行走访慰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8/6/12 15:14:00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