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政办发〔2018〕31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我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和

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辽宁省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8〕3号),大力弘扬尊老敬老助老的社会风尚,提升全市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经市政府同意,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和照顾服务工作的决策部署,从丹东实际出发,立足老年人法定权益保障和服务需求,注重与现有政策衔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推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二、重点任务

  (一)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制度,健全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应救尽救。全面落实资助低保户和低收入家庭中老年人参保参合和取暖救助政策。〔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

  (二)全面落实老年人高龄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从2018年7月起,90至9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所需资金由当地县(市)区财政解决。80至89周岁低保户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高龄津贴,每人每月不少于50元。低保户和低收入家庭中80周岁以上和60周岁以上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每人每月50元。〔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

  (三)落实农村老年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老年人和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由当地县(市)区政府给予护理补贴或者为其购买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

  (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家庭服务业相关扶持政策和水电气热收费等优惠政策。鼓励各类服务行业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优惠服务,鼓励和支持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和相关机构为失能老年人提供临时或短期托养照顾服务。各级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养老服务项目委托社会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物价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丹东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

  (五)实行高龄老人户口准迁政策。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和各项优惠优待政策。〔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

  (六)加快老年宜居社区和老年友好城市建设。制定和完善老年宜居社区规范标准,新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服务场所时按规定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无障碍改造。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和农村危旧房屋改造时,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优先分配、优先安排。对产权房被征收需要被安置的老年人,相关单位应当照顾其优先选择楼层。〔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

  (七)深入开展“敬老月”系列活动。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每年组织开展走访慰问困难老年人、高龄老年人和养老机构活动。充分发挥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优势,组织开展经常性、多元化的为老志愿服务活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

  (八)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责任单位:市农委,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

  (九)为困难老年人免费提供基本殡葬服务。免费对象是:具有本市户籍的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建立老年人维权法律援助制度。贫困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人身伤害事故赔偿金等提起诉讼,依法依规提供司法救助,缓交或减免诉讼费。对高龄、失能、半失能、空巢、失独、低保、特困以及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免于经济困难审查。开辟老年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先行受理,快速办理,行动不便上门服务。(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中级法院)

  (十一)打击侵害老年人权益的不法行为。重点打击针对老年人的传销、诈骗、非法集资和诱导欺骗老年人购买保健品、食品药品、器材等行为。金融机构对办理金融业务的老年人应提示相应风险。(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旅游委、市质监局、丹东银监分局)

  (十二)落实老年人家庭抚养责任。社区、村委会应建立老年人家访制度,发现老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视情劝阻、制止、调解或者采取临时庇护等措施。〔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妇联、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

  (十三)落实老年人出行优惠政策。未满70周岁的老年人,乘坐城市公交享受半价优惠,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享受免费优待。加强道路客运从业人员培训,为老年人在安排座位、安全保障、配备出行辅具方面提供便利。鼓励公路、铁路、民航等公共交通工具为老年人配备无障碍车厢和座位等便利服务。在全市客运站、铁路、民航等公共交通等候区设立老年人专座。加强水路客运站和客运船舶便利老年人的无障碍环境建设。〔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县(市)政府〕

  (十四)积极推进关爱老年人健康工程。完善政府支持、社会捐助、个人自愿投保相结合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城乡分散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中老年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享受低保待遇的老年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解决。鼓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完善特殊困难群体和重点优抚对象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资助统保的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

  (十五)加强老年人健康管理。基层卫生医疗机构要为辖区内老年人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康复护理、健康教育等健康管理服务。每年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建立慢性病患者长处方机制,鼓励三甲医院进入社区,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推动医疗机构开设专用窗口和提供导医服务,为高龄、重病、失能老年人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

  (十六)大力推进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应根据自身需求和能力,选择与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或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等,也可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

  (十七)按照省统一部署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形成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切实保障失能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销对路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需求。(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保险行业协会)

  (十八)推进医保异地结算制度。加快推进跨省、跨市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基本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老年人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

  (十九)开展养老服务培训。鼓励和支持相关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为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老年身心健康和日常照料等专项培训,充分发挥家庭成员的精神关爱和心理支持作用。积极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从业人员队伍的培养和在职培训工作,将养老护理员培训作为职业培训和促进就业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

  (二十)鼓励制定子女对患病父母的带薪陪护假等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引导公民自觉履行赡养义务和承担照料老年人的责任。〔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

  (二十一)支持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建立老年人人才供求信息库,鼓励支持老年人参与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愿意为社会创造财富的老年人,聘用单位应签订劳务协议。〔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

  (二十二)积极发展老年教育。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老年教育的投入力度,建立健全老年继续教育机制,加强老年教育设施、师资力量等方面建设,把老年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推动具有相关学科的院校开发老年教育课程,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教学资源和教育服务,支持兴办老年电视大学和互联网大学,完善老年人社区学习网络。社会教育机构要为老年人开展学习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服务。〔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

  (二十三)统筹协调老年教育场所。乡镇(街道)、村(社区)要为老年人学习教育提供场所和资源,探索“养、医、体、文”等场所与老年人学习场所的结合,整合基层党群活动中心、党员活动站等教育资源,使其向老年人公平有序开放。〔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文体广电局,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

  (二十四)积极组织开展科学、健康、形式多样的老年文化体育活动,推进各级各类老年活动中心转型升级。各类公共场所应当依法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老年人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方便,因地制宜配备老年人的文体器材,发挥基层老年协会作用,逐步形成并完善老年人文化体育组织网络。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应开设老年阅览区域,提供大字阅读设备、触屏读报系统等。〔责任单位:市文体广电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

  三、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老年人权益保障和照顾服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和民心工程,纳入目标管理绩效内容。市政府成立老年人权益保障和照顾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和照顾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各地区要建立老年人权益保障和照顾服务工作协调配合机制,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责任部门和负责人,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健全保障机制。县级以上政府要把老年人权益保障和照顾服务工作所需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市财政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中要有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市级老龄事业经费继续按全地区老年人口数,从福利彩票收入中按每人每年2元标准提取,从体育彩票收入中按0.5%提取。各地区老龄事业经费按当地老年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3元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参与和支持老年人权益保障和照顾服务工作。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把适合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和照顾服务项目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企业承担,制定服务清单和办事指南,创新和优化权益保障和照顾服务提供方式。

  (三)营造浓厚氛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深入开展“敬老文明号”“敬老月”“银龄行动”“服务夕阳法援护航”等工作,大力宣传和表彰在老年人权益保障和照顾服务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各级各类媒体要广泛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和照顾服务政策,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参与老年人权益保障和照顾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和照顾服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力度,通过综合督查、专项督查、第三方评估等渠道,确保老年人权益保障和照顾服务项目的质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及时掌握权益保障和照顾服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妥善解决。强化问责机制,对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和照顾服务政策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发布时间:2018/6/19 15:58:00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